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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64923

致: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度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智度股份/公司/本公司 指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 指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指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智度股份最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开信息,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170000388E

住所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凤凰南路56之三401室(部位之8)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陆宏达

总股本 127,650.6972万元

股票简称 智度股份

股票代码 000676.SZ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经营范围 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基础软件、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及自助研发产品销售;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与维护;数码产品、机电产品、日用百货、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与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互联网文化活动;文艺创作及表演;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自营和代理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成立日期 1996年12月16日

营业期限 1996年1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查验,智度股份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6)01068号)、《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衡专字(2026)00587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年度股东会及权益分派方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度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智度股份已于2026年9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业绩,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本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依据《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7人。

本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必须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

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存在预留权益,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三)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79.3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5,978.9215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3,130.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5,978.9215万股的2.484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2.8234%;预留649.1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5,978.9215万股的0.515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7.1766%。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占本计划公告日总股本比例

肖欢 董事长、总经理 480 12.7005% 0.3810%

刘章華 董事、财务总监 220 5.8211% 0.1746%

张婷 职工代表董事 190 5.0273% 0.1508%

聂晶 副总经理 137 3.6249% 0.1087%

肖家源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0 3.9689% 0.1191%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关健岗位员工(共102人) 1,953.20 51.6806% 1.5504%

首次投予合计 3,130.20 82.8234% 2.4847%

预窗部分 649.17 17.1766% 0.5153%

合计 3,779.37 100% 3.00%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三期解除限售,各期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其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宣。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应当终止解除限售,公司将予以回购注销。

(5)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禁售期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5、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6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3.69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37元的50.00%,即每股3.68元。

②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98元的50.00%,即每股3.49元;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97元的50.00%,即每股3.49元;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87元的50.00%,即每股3.44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6、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和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目标值 触发值

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6%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和2027年净利润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80%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和2027年净利润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64%

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2027年和2028年净利润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90%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2027年和2028年净利润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72%

考核指标 业绩考接结果 解除限售比例

净利润增长率 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值 100%

满足业绩考核触发值,但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值 80%

未满足业绩考核触发值 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及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7年度和2028年度,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目标值 触发值

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和2027年净利润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80%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和2027年净利润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64%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2027年和2028年净利润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90%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2027年和2028年净利润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72%

考核指标 业绩考接结果 解除限售比例

净利润增长率 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值 100%

满足业绩考核触发值,但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值 80%

未满足业绩考核触发值 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

④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业绩考核,考核期与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对应的考核年度相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若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业绩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但仍应遵守本激励计划额外限售期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

1、2026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6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智度股份尚待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股东会应就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登记结算、授予、行权、注销等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职务依据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将不少于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2026年9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应及时按照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严格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未向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未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业绩,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前述安排有利于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八、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2026年9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肖欢先生、刘蘸先生、张婷女士作为激励对象与上述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关联董事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度股份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智度股份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度股份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智度股份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激励计划;

4、智度股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1号》

的相关规定;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度股份就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6、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智度股份未向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7、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8、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曹宗盛

王丽娇

2026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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