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在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56号2025park产业园A4栋M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变更会议地址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于2026年5月1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变更会议地址的公告》。《召开股东会通知》和《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变更会议地址的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在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56号2025park产业园A4栋M层会议室召开,由代理董事长肖欢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1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4,281,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84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1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4,281,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84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981,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6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智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变更会议地址的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人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22,1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6%;反对1,4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7%;弃权7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26,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131%;反对1,4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91%;弃权7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78%。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22,134,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9%;反对1,4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5%;弃权7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33,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882%;反对1,4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11%;弃权7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06%。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22,179,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16%;反对1,3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7%;弃权7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78,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351%;反对1,3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71%;弃权7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78%。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05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9%;反对2,0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0%;弃权1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49,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36%;反对2,0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660%;弃权1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1,961,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45%;反对2,1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7%;弃权1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60,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550%;反对2,1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00%;弃权1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068,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3%;反对1,5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7%;弃权6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67,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200%;反对1,5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863%;弃权6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3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02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5%;反对2,1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1%;弃权1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22,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701%;反对2,1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53%;弃权1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081,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4%;反对2,0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1%;弃权131,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8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539%;反对2,0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13%;弃权131,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包括如下子议案:
9.01《关于选举刘韓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0,637,029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36,151票。
9.02《关于选举王婕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0,499,307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98,429票。
经验证,上述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刘簿先生、王婕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 (广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兰志伟
经办律师 (签字)
肖荣
郑碟
2026年5月19日
本所地址:广州市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3301房自编(01-07-12)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