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76证券简称:智度股份公告编号:2025-038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
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霱公府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宏达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52808614股,即总股本1265289215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12480601股。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5人,代表股份291004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9316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2人,代表股份41687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1人,代表股份41676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1人,代表股份41676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杨子涵律师和范崇哲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56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5%;
反对552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弃权
10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7%。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28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46%;反对552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254%;弃权10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288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4%;
反对67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0%;弃权
10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61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33%;反对67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201%;弃权10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66%。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和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共包括8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3.01《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238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0%;
反对5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5%;弃权
11742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1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16%;反对5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209%;弃权11742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4%。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27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0%;
反对5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6%;弃权
11741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45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51%;反对5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377%;弃权11741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2%。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3《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25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85%;
反对6181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42%;弃权
1097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34397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335%;反对6181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8321%;弃权1097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4%。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4《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3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29%;
反对6166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90%;弃权
1100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0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640%;反对6166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7959%;弃权1100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02%。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5《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519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77%;
反对628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3%;弃权
12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91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390%;反对628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数的15.0771%;弃权12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39%。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6《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19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66%;
反对6165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6%;弃权
11197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9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200%;反对6165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7932%;弃权11197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7%。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7《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53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82%;
反对615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6%;弃权
109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25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010%;反对615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7652%;弃权109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38%。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8《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17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4%;
反对608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1%;弃权
12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50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82%;反对608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598%;弃权12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2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增选蒋悟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26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34%;
反对5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9%;弃权
11836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40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43%;反对5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257%;弃权11836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01%。
表决结果: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7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6%;
反对532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弃权
10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48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37%;反对532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784%;弃权10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78%。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9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1%;
反对71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8%;弃权
11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77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94%;反对701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830%;弃权11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6%。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子涵范崇哲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