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评估意见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公司董事会对现任独立董事陈玲莉女士、孟利女士、刘应民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通过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表》、查阅独立董事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他上市公司公开的任职信息、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信息库等,多渠道、多方式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核实评估。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陈玲莉女士、孟利女士、刘应民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