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昆、于晓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和信息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后,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 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完成了本次议案相关内容公告,并发布了《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程序及时间、投票代码、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授权委托书样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14时30分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B3区35-4号公建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1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1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剑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以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9 名,所持股
份104,246,1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9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被代理的股东,系2025年11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经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即《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审议事项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临时修改议案、提出新增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用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经表决通过。
同意103,4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11%;
反对829,2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954%;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4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0.3865%;
反对829,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9.5287%;
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84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投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友谊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唐、昆
单位负责人:于德生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