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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足以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足以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控

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

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四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

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消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公司网址:

http://www.shantui.com,公司应指定网站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之间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之间标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合同,但不包括已经公司公开披露的常年协议项下的单笔合同。)

(十二)发生诉讼和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十三)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四)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五)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邮寄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

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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