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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

部报告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控

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

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董事长是重大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重大信息管理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和披露事务,证券部是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和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和披露事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

1(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八条重大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义务人无法明确判断信息重要程度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识别。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议相关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2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日常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

3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4(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社会责任风险: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5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本制度第二章所列

事项触及以下任一时点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或权属企业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6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5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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