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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源化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和员工;

(四)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累计持股50%以上的公司、与本公司并表的其他公司及其各自的员工;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士。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1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同时在避免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证券时应披露的有关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4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5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一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应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事件或者交易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交所信息披露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体系。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为未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6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

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

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代表董事会接受监管部门、股东的质询和回答投资者提问的需要,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征询相关事项时,上述人员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提供,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

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当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证券事务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时,应将《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见附件1)报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涉及财务信息披露时,还需财务管理部部长和财务总监签字确认。

第三节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及相关方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同时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五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编制、发布、保管及与监管部门、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公司其他部门配合证券事务部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工作,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7第三十八条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者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者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9第四节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

保密制度,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前,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与特定

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

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等,如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资料应及时交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确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10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

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六节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

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定期报告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一)有关责任人将临时报告相关文件提交至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证券事务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临时报告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将信

息披露文件分别提交专委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核决策;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或者首先知悉的公司重大事

11项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供必要书面文件。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或者知悉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对收到的重大信息报告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提供信息的人员或者部门应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节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节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高管履职记录的档案管理

12第七十一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向

证券事务部报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三条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九节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工作,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时披露。

第七十六条公司各部门部长以及各子公司总经理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部长、各子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及报告信息,各子公司如不设置董事会秘书岗位,则由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及报告信息。

第七十七条公司各部门部长以及各子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

责人应当认真学习了解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掌握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的范围,确保本部门或者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节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重大信息泄露,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

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对于严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责任人,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13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对于虚假陈述并传播关于公司的情况或者在公共媒体发表文章

关于公司情况的内容严重失实,干扰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使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机构和个人,公司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一节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八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节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十六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

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本制度规定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14(一)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2),将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审批表》及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

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保密;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八十八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已作出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15第九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应依规及时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事项登记表(深交所业务表格)纸质件盖章后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应依规及时在深交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指定模块填报提交商业秘密豁免、暂缓事项登记表,并将纸质件盖章后报注册地证监局;涉及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情况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在规定日期统一提交。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应当在前期报备的暂缓披露事项登记表中更新填报恢复披露情况。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一事一名单”原则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模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上述填报中应避免出现商业秘密具体信息。

第九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九十四条对于未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给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造

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

16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六)“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九十六条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7第九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18附件1: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

制表单位:博源化工证券事务部年月日信息主要内容拟披露网站拟披露日期拟披露报刊公告类别序号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审查类型数据填报信息披露文件信息序号文件名登报上网报备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财务总监意见(涉及财务信息披露时):

签字:

年月日

财务管理部意见(涉及财务信息披露时):

签字:

年月日

证券事务代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19附件2: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时间

经办人事项申请披露类型:□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包括认定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交易是□否□

日常交易是□否□

关联交易是□否□

重大诉讼、仲裁是□否□

客户名称是□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供应商名称是□否□

类型核心技术信息是□否□

对外投资信息是□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其他(注:请附后注明)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是□否披露填写)其他方式公开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

□是□否□是□否情人名单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董事长

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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