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3证券简称:博源化工公告编号:2025-093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97.7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98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九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和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9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要合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1(三)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10月12日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72)。
(四)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3)。
(六)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和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五次监事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九)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20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十)2025年2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和九届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5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1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十一)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二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二)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二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35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
限售条件,同意为3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三)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8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18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4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日当日止
3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3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于2025年11月30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象中本次拟解锁的189名激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蒙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0-2022年度净利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润均值为业绩基数,对各年度定比业绩基数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考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第ZB10676号),公司2024年下表所示: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的解除限售期
2024年定比基数增长率不低于35%或不低润2071861888.77元,定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同行业对标公司均值比基数增长率约为12%,不低于同行业对标公司均值,满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净利润,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面业绩考核要求。
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4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具体考评员会审核,本激励计划首次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授予本次拟解锁的189名激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评
绩效评定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结果均为“良好”以上,本个人层面解次拟解锁的189名激励对象
100%100%80%0
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100%。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97.70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2023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2023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0万股,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56万股调整为
1184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0人调整为22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离职,13名激励对象退居二线,1名激励对象退休,4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需调减授予数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40.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5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二十三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14名激励对象离职,22名激励对象退居二线,3名激励对象退休,3名激励对象受证监局行政处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5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等需调减授予数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2043.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该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九届二十五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12名激励对象退居二线,1名激励对象退休,4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需调减授予数量。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190.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13%。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该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从前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至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无需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合计18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97.70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实际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18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97.7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3716831560股的0.6989%。本次可解除限
售名单及数量如下:
首次授予获授本次可解锁限本次解锁数量序号姓名职务的限制性股票制性股票数量占已获授予限
数量(万股)(万股)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戴继锋董事长2206630%
2刘宝龙副董事长3309930%
6首次授予获授本次可解锁限本次解锁数量
序号姓名职务的限制性股票制性股票数量占已获授予限
数量(万股)(万股)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李永忠董事2206630%
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4杨永清2407230%
(原)
5华阳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407230%
6张建春副总经理(原)2407230%
7高远副总经理2407230%
副总经理(原)、总工
8王彦华2407230%
程师
9郝占标总经济师(原)2407230%
10马玉莹总会计师902730%
二、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7101907.7028.43%
(179人)
合计90102597.7028.8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2025年12月1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四次会议,关
联委员李永忠回避表决,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业绩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均符合业绩考核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189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将此提案提交公司九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
7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
和授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其他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尚需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具体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其报告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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