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2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董事、高管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董事、高管。
第三条指导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原则;
(二)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效益相适应的原则;
(三)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薪酬发放与业绩考核挂钩并保持同向变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及高管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的考核标准,制定、审查董事、高管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管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管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管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
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1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和标准确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含职工董事)依据公司有关规定按月领取津贴。在公
司兼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所担任的公司其他职务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按照公司统一的薪酬体系确定,与同职级的公司其他人员保持一致。未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需要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和福利待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高管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和其他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的薪酬组成。薪酬标准根据高管所担任的职务和公司相关薪酬规定,对标行业、匹配市场的基本原则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
及公司经营状况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年度经营效益的体现,与高管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按年度考核发放。
(三)社会保险以及公司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险,其他福利按照公司福利管理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鉴于每个经营年度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存在不确定性,为保障
公司董事、高管的年度薪酬与公司业绩相匹配,在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董事及高管的薪酬进行阶段性调整,并以最新审议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董事、高管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方式、时间等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2第十五条董事及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董事及高管如兼任多个管理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人力资源部门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办法适时调整公司薪酬体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十九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管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高管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公司高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经营者业绩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在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之后,通过与高管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全年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经营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组织对高管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公司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在完成高管的初步考核工作后,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提出意见,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意见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罚,完成对高管的考评和激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然。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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