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9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
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的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
章程未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执行。任期届满,经股东会改选出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然终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第六条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工作交接及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和物品。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公司正在处理的事务,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
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原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
离职生效或原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离职生效或原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
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第四章承诺履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
公开承诺(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等),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承诺履行进展。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离职人员公开承诺事项,每季度核查
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拟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离职报告中明确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并提供解决方案;
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追偿其离职前三年内获得的奖金、股权激励收益等。
第五章离职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关键
岗位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需接受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离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任职期间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职
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须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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