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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HLBJSEC000361-67号

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26年4月27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2026年4月10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并于2026年4月24日发布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并通过与股东会通知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拟审议议案。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4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2026年4月27日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公司1118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福春先生主持,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对本次会议做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28855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59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97242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08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持股凭证、营业执照或身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4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613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7%。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关于申请变更公司业务范围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2719072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382%;反对3665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6%;弃权129822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26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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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4)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见证律师:

杨继红赵怀亮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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