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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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HLBJSEC000361-68号
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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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26年5月15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2.2026年4月2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并于2026年5月14日发布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
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听取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并通过与股东会通知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拟审议议案。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8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2026年5月15日14: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公司1118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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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福春先生主持,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对本次会议做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36104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6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97870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358%。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2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234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2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862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5%。
2.公司11名董事、7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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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332035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200%;反对27200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625%;弃权181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7794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56%;反对2229620股,占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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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152%;弃权95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5371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0163%;反对22296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372%;弃权95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4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332025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199%;反对27030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608%;弃权199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9602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5319%;反对27030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9553%;弃权199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12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5465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31%;反对2462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377%;弃权95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3042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4170%;反对2462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3365%;弃权95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4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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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0332851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279%;反对27030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608%;弃权116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428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7444%;反对27030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9553%;弃权116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0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需逐项表决,关联股东就相应议案回避表决);
*《预计与亚泰集团及其关联法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121165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047%;反对27238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649%;弃权95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429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7446%;反对27238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0089%;弃权95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465%。
关联股东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预计与吉林信托及其关联法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75711747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66%;反对2760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632%;弃权153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948735股,占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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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5022%;反对2760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033%;弃权153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945%。
关联股东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预计与银华基金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10332446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240%;反对2764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668%;弃权9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023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6402%;反对2764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136%;弃权9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4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预计与其他关联法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10332009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197%;反对2764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668%;弃权139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958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5277%;反对2764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136%;弃权139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58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聘任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5789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97%;反对3326620股,占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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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211%;弃权199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336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9272%;反对33266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5600%;弃权199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12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2566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251%;反对2752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657%;弃权9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143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6710%;反对2752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0827%;弃权9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4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2030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200%;反对2762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666%;弃权139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9607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5332%;反对27625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084%;弃权139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58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提案,应选人数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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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李福春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03082886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9.490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3358654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86.423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何俊岩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03084218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9.49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3359985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86.458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陈铁志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03097848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9.505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3373615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86.808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曲国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0303081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9.44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3306584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85.084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秦音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03083290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9.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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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3359058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86.434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邢中成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03093132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9.500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3368899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86.687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季大坤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03110973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9.51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3386740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87.146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提案,应选人数5人)
*选举卢相君先生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103099500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9.50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3375267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86.851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江萍女士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103099231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9.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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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3374999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86.844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田大原先生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103094025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9.5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3369793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86.71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潘士远先生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103117117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9.52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3392884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87.304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刘柏先生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103111119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9.51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3386886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87.150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听取事项(非表决事项)包括:
(1)《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2)《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与绩效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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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3)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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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见证律师:
杨继红赵怀亮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