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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矿业: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披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6 00:00 查看全文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已获公司2025年12月5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和审计监察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对

1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

(二)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后,追究责任工作应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

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共同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形成初步意见后,须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报送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做专门决议。

第八条被调查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干预或推诿调查工作。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追究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

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2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和公司年报工作分工安排编制年报,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定期报告延误披露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或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五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公

司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执行。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严重不符情况的,公司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3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作出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确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将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八条责任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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