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获公司2025年12月5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规、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
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
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
1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充分原则。除披露法定信息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它相关信息,不
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六)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七条信息披露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形式,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及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问询,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不得以
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问询的义务。
第九条公司股票被监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公司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媒体上报道或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发现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披露同时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在既定披露日期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2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中期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半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第二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第二十三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4(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日期,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申请时离原披露时间不足五个交易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还应当对外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5(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6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7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一节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对于公司临时报告,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临时披露工作。
8(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二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
露具有决策权,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
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9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10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
供给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
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五章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与投资者、中
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具体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11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子公司应当按
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七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六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六十七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保
密责任等内幕信息相关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向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十条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
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七十一条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并认真做
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
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七十三条公司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提供文
件、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查,董事会秘书审核。
12第七十四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
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七十六条信息报告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应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专项奖,用于奖励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有关人员。对
在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遗漏、补充公告、纠正差错等情况的将酌情扣发相关责任部门的信息披露专项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