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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矿业: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88证券简称:国城矿业公告编号:2026-089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城矿业”)分别于2026年

2月10日、2026年2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新增

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56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含)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8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376000万元。在不超过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被担保方,仅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被担保方获得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最终担保余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本次预计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自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和2026年2月28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和《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矿”)和东矿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临河新海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河新海”)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其中东矿融资金额为10000万元,临河新海融资金额为5000万元,东矿和临河新海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东矿以其持有的临河新海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临河新海以临河新海硫酸厂项目的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连

1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为临河新海提供的担保发生前,临河新海实际使用本年度新增的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剩余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为满足其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在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将东矿未使用的担保额度

1000万元调剂至临河新海。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为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事项,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上述担保额度内部调剂完成后,为临河新海提供的担保额度由5000万元调增至6000万元,为东矿提供的担保额度由

148000万元调减至147000万元。上述担保为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

议及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对外担保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0),公司全资子公司东矿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29000万元。根据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要求,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实业”)于近日与其签署保证合同,为东矿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追加的国城实业提供担保不涉及新增授信额度。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名称: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00年7月25日

3、注册地址: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巴音镇

4、法定代表人:李红桥

5、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5720199783M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矿山机械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2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城先生。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220682.84220884.64

负债总额107348.07121422.68

净资产113334.7799461.96

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营业收入50876.0079474.84

利润总额17034.0013005.09

净利润14351.5510808.48

10、东矿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内蒙古临河新海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内蒙古临河新海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1年8月3日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工业路西侧曙光四社2号

4、法定代表人:陈晓刚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47892K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供暖服务;

危险化学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全资三级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城先生。

9、主要财务指标:

3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20440.4320922.51

负债总额5432.2310997.88

净资产15008.209924.63

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营业收入12647.1715160.52

利润总额5885.852915.97

净利润4981.632469.45

10、临河新海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国城矿业与中电投租赁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范围:主合同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租金、保理费用、逾期罚息、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和实现主合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税费等)。

3、担保期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东矿与中电投租赁签署的《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2、抵押权人:中电投租赁

3、抵押人:东矿4、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租金、保理费用、逾期罚息、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和实现主合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税费等)。

5、抵押物:东矿的机器设备。

(三)临河新海与中电投租赁签署的《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2、抵押权人:中电投租赁

43、抵押人:临河新海4、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租金、保理费用、逾期罚息、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和实现主合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税费等)。

5、抵押物:临河新海的机器设备。

(四)东矿与中电投租赁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2、质权人:中电投租赁

3、出质人:东矿4、担保范围:主合同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租金、保理费用、逾期罚息、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和实现主合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税费等)。

5、质押标的:东矿持有的临河新海100%股权。

(五)临河新海与中电投租赁签署的《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2、质权人:中电投租赁

3、出质人:临河新海4、担保范围:主合同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租金、保理费用、逾期罚息、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和实现主合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税费等)。

5、质押标的:临河新海硫酸厂项目的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硫酸销售收入、次铁精粉销售收入含补贴等)。

(六)国城实业与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5(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本次提供担保的影响

本次为东矿、临河新海提供担保,有助于东矿、临河新海的业务发展并满足其运营资金需求,东矿、临河新海的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357405.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37%。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将不超过人民币372405.68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3.14%。除对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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