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6年04月21日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2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查验,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数38776420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10%。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共
829名,代表股份数9121147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19%。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或线上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3.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4.公司2026年度经营计划
5.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的议案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该等议案的审议通过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同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7586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16%;反对29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5%;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373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68%;反对25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8%;弃权9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63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85%;反对25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7%;弃权9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283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4%;反对36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5%;弃权2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349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44%;反对36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27%;弃权2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9%。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26年度经营计划
同意475880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8%;反对29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3%;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75992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1%;反对27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2%;弃权1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622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99%;反对28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1%;弃权5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888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46%;反对28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24%;弃权5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75479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0%;反对33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1%;弃权1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表决结果:通过。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461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6%;反对34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8%;弃权2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527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91%;反对34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55%;弃权2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4%。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广鹏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陈必成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