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
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业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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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理财风险,注重理财效益。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闲置自有资金。如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八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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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委托理财范围、额度经有效审批后,由公司经营管
理层、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具体执行。
第四章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由负责财务工
作和投资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做好日常管理、资金管理及核算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审核签署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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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关注跟踪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五)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整理归档;
(六)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需履行审批程序,或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提供就委托理财进行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资金管理及核算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估算;
(二)负责委托理财资金的调配和划转;
(三)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及时跟踪
到期理财资金和收益的到账情况,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登记入账;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提交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
息披露所需资料(如需)。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委托理财日常管理的部门,每月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汇报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半年度至少开展一次委托理财业务专项审计、核查
第4页共6页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工作。内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重大风险隐患或者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查阅委托理
财业务全部业务档案、交易台账、风控资料,对公司委托理财开展情况开展检查;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匿、拖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执行。交易事项达到临时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按有关规定完整、如实地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业务开展情况、风险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
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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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履行信息披露的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