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5-129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等于或低于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平均价2.95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2.95元/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需根据本次公司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2、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重整事项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法院批准但却无法执行的多方面可能性。
3、虽然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鉴于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30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虽然公司与重整投资人已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但仍可能存在
因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也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5年7月10日,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以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实业”)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
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及预重整;2025年7月11日,兰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暨被法院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2025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出具的(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广州万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靳芳为负责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2025年12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5年12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327000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61635000股股票。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48490500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分配,全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由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受让。具体受让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4.4.2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公司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结合其重整计划(草案)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符合相关规则要求。本次公司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拟调整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转增前总股本+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重整投资人捐赠的保证金]÷(转增前总股本+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公司股票按照前述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公司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综合计算下,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重整投资人捐赠的保证金)÷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本次重整不涉及现金红利。重整投资人共认购161635000股转增股票,共计支付403763890.00元现金,并捐赠73000000元保证金。因此,本次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格为:(403763890.00元+73000000元)÷161635000
股=2.95元/股。最终结果依据上述除权公式,根据届时股价及最终重整方案确定。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等于或低于2.95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2.95元/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需根据本次公司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四、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合理性(一)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基本原理和市场实践
除权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但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有所减少时,需要在事实发生之后从股票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发生的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行为。
当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时,需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情形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1、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此时,上市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按每股净资产计算)减少,为促使公开市场在公允的基准上反映公司股票价格,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2、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上市公司配股
当上市公司配股时,一般情形为向上市公司全体原股东按比例配售股票,并且配股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从公开市场角度来看,为了显现公允的交易价格基准,配股后需要通过除权向下调整股票价格。
此外,除配股之外的增发行为,如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之时,一般情形下每股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实践中不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二)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特定情况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公司重整方案的重要组成内容,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存在明显差异:
1、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本次转增后,公司在总
股本扩大的同时,预计债务规模明显减少,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公司原中小股东所持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较重整前显著提升,这与转增前后公司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不变,导致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下降,从而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形存在本质差别。
2、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净资产实力得到增强。
因此,如果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按照《规则》相关要求对公司股票价格实施除权,将导致除权后的股票价格显著低于除权前的股票价格,与公司重整前后基本面有望实现较大变化的实际情况有所背离,除权后的股票价格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公司股票经过重整基本面显著改善后的真实价值,也与通过除权反映公司股票价值的基本原理不相符。
3、根据重整计划,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最终
投资方案经多轮商议和洽谈得以确定,并未明显稀释原股东权益。因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从实施效果上来看更接近于一次面向市场、经协商确定的交易行为,而非配股或通常情况下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但如果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价格低于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票收盘价格,仍需充分考虑其影响。因此,通过调整除权(息)公式的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公式的分子主要引入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及现金捐赠的
7300万元,公式的分母则主要引入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数量。
五、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亚太
实业整体重整方案的一部分,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亚太实业依据相关规则,需根据本次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申请并调整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具有合理性。
六、风险提示
1、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重整事项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法院批准但却无法执行的多方面可能性。
2、虽然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鉴于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30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4、虽然公司与重整投资人已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但仍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也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