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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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
德恒兰州37G20240237-00007号
致: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实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宣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5年11月26日,亚太实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或“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申5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1破5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兰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靳芳为负责人。
2025年12月24日,亚太实业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5年12月26日,亚太实业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后续非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规则的方案》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5年12月26日,亚太实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甘01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亚太实业重整程序。
2025年12月31日,管理人向兰州中院提交《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称“《监督报告》”),认为截至《监督报告》提交之日,亚太实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均已符合。
2025年12月31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裁定终结亚太实业重整程序。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五条的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现金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划转的转增股票已经划转至重整投资人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人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全体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要求,截至2025年12月25日,已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合计人民币403,763,890.00元。
2.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已清偿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重整程序涉及的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中介机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和过户税费等)及共益债务,均已支付完毕或依法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3.偿债现金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管理人已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将各类债权所需现金足额提存:
(1)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部分,现金已提存;
(2)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所需现金已提存;
(3)普通债权按每家债权人100万元以下(含)全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清偿所需现金已提存;
(4)预计债权已按同类债权标准预留并提存相应现金。
4.转增股票已经完成登记并划转至重整投资人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
亚太实业以总股本323,27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共计转增161,635,00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日),该等转增股票已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核查,2025年12月31日,亚太实业管理人向兰州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认为截至《监督报告》提交之日,亚太实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均已符合。2025年12月31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裁定终结亚太实业重整程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及亚太实业已依法向兰州中院提交《监督报告》,兰州中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裁定终结亚大实业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因此,本所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法律意见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大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栋
承办律师:
张军
承办律师:
李宗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