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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运行机制,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废止。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2

第三章定期报告的披露............................................4

第四章临时报告的披露............................................6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1

第六章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责任.....................................12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程序...........................................14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15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5

第十章信息披露豁免、暂缓披露.......................................16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16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17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18

第十四章附则...............................................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第1页共18页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持续信息披露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的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2页共18页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

的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3页共18页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等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4页共18页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低于3亿元;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5页共18页第四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第6页共18页(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如下: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或者达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审

批权限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7页共18页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同一类型的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计算。

(三)关联交易的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8页共18页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

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标准。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或者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六)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七)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信息按照《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需

要累积计算或需要采用其他计算方法的,从其规定。

(八)《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的其他重大信息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信息形成决议时;

第9页共18页(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信息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信息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积极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10页共18页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证券审计与法律合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五)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发

布信息外,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公司依法披露信息之外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和义务: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和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

备和递交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其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按相关规定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审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起草、编制、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11页共18页第六章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12页共18页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

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

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十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子公司不得随意向外界泄露、宣传、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信息。

第13页共18页第四十四条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本制度要求传递和审核各类信息,并认真

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职责,保证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执行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

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限,完成定期报告中相关部分内容的编写,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定期报告编写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

(六)依照深交所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七)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四十六条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公司股东

等信息报告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长、经理报告,向董事会秘书递达相关文件,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告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应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负责将应披露信息按规范化要求形成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报送深交所。

(五)依照交易所的意见,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合理的修改。

(六)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深交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

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媒介上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八)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深交所意见,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14页共18页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八条公司证券审计与法律合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四十九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证券审计与法律合规部统筹,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问题。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审计与法律合规部保存。

第五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为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财务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有效的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泄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职能部门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

第15页共18页第十章信息披露豁免、暂缓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未披露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

何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16页共18页第六十条内幕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各岗位人员只能了解其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信息,不得超越职权向公司其他知情者了解尚未依法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

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的工作会议,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在签订合同中制定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理或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

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17页共18页第六十七条公司聘请的律师、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第六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审计委员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九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必须由办公室报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方可查阅。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深交所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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