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1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资本市场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的规定向资本市场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同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承诺),提交公司资本市场部;
(二)资本市场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2(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资本市场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申请人
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附则
3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4附件一: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申请人员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暂缓
申请部门/子公司类型□豁免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是□否相关知情人是否已□是□否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作书面保密承诺登记表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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