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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

的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旭阳集团有限公

司、邢台旭阳煤化工有限公司、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及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

司100.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如下说明: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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