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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一)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二)公示时间:2026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15日。

(三)公示方式:公司 OA系统发文公示。

(四)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员工

可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相关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五)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激励

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于公司的任职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三、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二)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1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的范围为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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