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经2025年12月5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需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
1体披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
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第九条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被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一条内幕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内幕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对于属于重大内部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性原则对相关信息划分密级,确定公司知情人员。公司应与相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3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书。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重大信息泄密紧急处理办法。重大信息一旦泄密的,保
密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在此紧急情况下,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保密责任人共同协商确定泄密的处理办法,并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相关财务信息公告前,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公司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
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六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其
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七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九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4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三十一条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解聘、罢免;
6、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处分不影响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给公司造
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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