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ST炼石: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2 00:00 查看全文

*ST炼石 --%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炼石管字第28号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6日,贵院决定启动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公司”)预重整,并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炼石航空预重整临时管理人。2025年9月23日,贵院裁定受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临时管理人担任炼石航空管理人,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2025年11月12日,贵院裁定批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终止炼石航空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炼石航空执行,由管理人监督。2025年12月1日,炼石航空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为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的执

行、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支付等。

二、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

(一)重整投资人已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根据炼石航空、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优化升级(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贵州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黔广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资磐石拾号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洋华谊(上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

重整投资人总计需支付1238000000.00元人民币的投资款以受让炼石航空200000000股转增股票。

截至2025年11月20日,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及重整计划规定需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作已经完成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7310087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5.99

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522987424股。

截至2025年11月27日,炼石航空为执行重整计划拟转增的522987424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公司总股本增至1396088300股。上述522987424股股份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

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证券账户”)。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除权计算结果专项意见,公司股票实施除权后2025年11月28日的开盘价为8.05元/股。

(三)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

截至2025年12月1日,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200000000股股票,已全部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

三、监督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

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按照同等清偿方案予以清偿。每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由炼石航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

全额清偿;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按照每100元债权分得约

12.62626262股炼石航空股票的方式获得清偿,股票的抵债

价格为7.92元/股。

(一)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已经分配完毕

截至2025年12月1日,炼石航空已完成对2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的全额现金清偿,已完成对11家普通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

3元)的债权部分的全额现金清偿,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

清偿款已经分配完毕。

(二)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

截至2025年12月1日,在贵院的协助执行下,已向2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划转以股抵债的转增股票共计

270993859股;已向4家涉以股抵债清偿的普通债权人划转

转增股票41859652股,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

(三)未申报债权偿债资源提存情况对于未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已将为债权人预留的偿债资金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为债权人预留的偿债股票提存至管理人证券账户。

四、监督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

执行职务的费用、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税费等。目前,重整案件受理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登记费、转增股票划转的税

费等已相应支付,剩余需支付的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破产费用已经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或预计发生情况全额提存。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对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前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解除管理

4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共益债务以实际发生为准。

目前,应当支付的共益债务均按实际发生情况进行了清偿,剩余需支付的共益债务已经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或预计发生情况全额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五、对炼石航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意见

根据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人的监督意见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按照《重整计划》第八部分第(四)点“执行完毕的标准”的相关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

益债务已经支付,或已依本重整计划完成提存;

2.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

清偿款以及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完成提存;

3.重整投资人依照本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

已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且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或完成提存。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执行完毕的标准

在贵院的指导以及管理人的监督下,炼石航空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目前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上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具体而言:

1.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剩

5余未支付的也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提存;

2.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以及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剩余未分配的也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提存;

3.重整投资人依照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

已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且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

综上所述,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在贵院的指导下,监督并协助炼石航空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管理人特此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特此报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1日

6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