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5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二章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
等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
书面通知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连同保密提示函一起报送。
保密提示函应同报送材料一起列示在报送文件材料签收清单中,报送的材料签收清单经接收人员签字后报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查。
1第八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
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
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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