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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炼石: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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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炼石 --%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5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视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运行。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

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且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委托理财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中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

展理财业务的,还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1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委托理财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依照上述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有效期限内的委托理财,及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委托理财,经财务管理部、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和风控合规部会签,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管理职责及程序

第十条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委托理

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调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按照相关监管法规要求,负责对于涉及需要信息披露的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风控合规部负责在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以及出现风险后启动相应的追偿程序;负责对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

况、风险控制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按半年度

2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资及其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时(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如发现受托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原审批机构或审批人员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风控合规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管理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情况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在公司内部审计核

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经办及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

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二十一条委托理财业务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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