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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健全和完善利润分配的

决策和监督机制,向股东提供持续、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2024-2026年度)》(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一)本规划的制定或调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且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红,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达到相应标准的交易。

2、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应满足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每年的现金分红在该年度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3、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拟实施股票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

件:

在符合利润分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

要求和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的分红情况等

拟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和条件、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有权发表意见。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顺利实施。

(五)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履行决策程序等进行监督。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公司因外部生产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现有的利

润分配政策可能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事项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确有必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重新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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