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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沈化: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ST沈化 --%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ST沈化 公告编号:2026-02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的容内的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朱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9人,代表股份228352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9344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6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4人,代表股份9007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8人,代表股份9689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8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4人,代表股份9007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1%。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21817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80%;反对64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6%;

弃权101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3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478%;反对64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047%;弃权101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2)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221817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81%;反对64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04%;

弃权117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3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09%;反对64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365%;弃权117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1707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99%;反对65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07%;

弃权6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43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156%;反对65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930%;弃权6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4)《关于确定公司2026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2219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40%;反对59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99%;

弃权173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同意3555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958%;反对59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106%;弃权173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5)《关于公司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1745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65%;反对64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4%;

弃权173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1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068%;反对64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996%;弃权173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6)《关于制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2151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53%;反对66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86%;弃权173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0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206%;反对66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58%;弃权173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7%。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7)《二〇二五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21749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82%;反对59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7%;

弃权664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5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470%;反对59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938%;弃权664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9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琰、刘宝元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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