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200号
张羽超、杨向宏、吴粒、郭廷会、刘沂、许卫东、孔伟、孙浩洋、
邵长伟、王岩、卜新平、葛友根、龙得水、李永辉、张振阳、李
忠臣、胡宁、张国瑞、周展鹏、赵希男、范存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及《关于对王大壮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8号)查明的事实,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所已于2025年11月28日就上述违规事项向公司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发出《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羽超、独立董事杨向宏、独立董事吴粒、
副总经理郭廷会、时任董事刘沂、时任监事许卫东、时任监事孔
伟、时任监事孙浩洋、时任副总经理邵长伟、时任董事王岩、时
1任独立董事卜新平、时任董事葛友根、时任监事龙得水、时任监
事李永辉、时任副总经理张振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
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李忠臣、时任监事胡宁、时任监事张国瑞、时
任董事会秘书周展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希男、时任独立董事范存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们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们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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