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意见书
一、对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报告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
务状况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要求,监事会对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
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规范运作,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二〇二三年度审计报告。4、二〇二三年度,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对公司追溯调整财务报表的意见公司本次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是合理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