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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1、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3、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

二、本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具体内容

(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当年母公司及合并报表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按要求足额

提取法定公积金;资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发展计划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

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三)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

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

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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