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嘉学评估评报字(2025)8100052号
第一册 (共一册)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3939020006202500192
合同编号: 嘉学评合字[2025]810025B
报告类型: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嘉学评估评报字(2025)8100052号
报告名称: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 22,134,900.00元
评估报告日: 2025年09月26日
评估机构名称: 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签名人员: 曾凯宏 (资产评估师)徐梁灵 (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编号:39200001正式会员编号:39170007
曾凯宏、徐梁灵已实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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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5年12月04日
ICP备案号京TCP备2020034749号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声明
摘要. .2
正文 4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4二、评估目的 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9
五、评估基准日 .9
六、评估依据 9
七、评估方法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3
九、.评估假设......................................14
十、评估结论 .15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7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8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20
附.件..... .21
附件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或明细表 .22
附件二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 .23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该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师未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十、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影响或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
嘉学评估评报字(2025)8100052号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一”)、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二”)的委托,对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根据《关于与战略投资者开展战略合作的立项报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香港信达诺有限公司及信达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拟转让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此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对象: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时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在公开市场和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在本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假设条件下,在本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下,本次评估对象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叁万肆仟玖佰元整(小写:人民币2,213.49万元)。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在应用评估结论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判断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并且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未征得本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即从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标准出现较大波动,不能采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5年9月26日。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嘉学评估评报字(2025)8100052号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5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一概况
公司名称: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67873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
注册资本:67,580.7106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
出版发行);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寄卖服务;贸易经纪;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工具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金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鞋帽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外卖递送服务;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代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委托人二概况
公司名称: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登记证号码:53330341-000-11-24-A
地址:FLAT/RMC 32/F LlPPOCENTRE TOWER189 QUEENSWAY HK
业务性质:INVESTMENTHOLDING
法律地位:BODYCORPORATE
生效日期:2024/11/23
届满日期:2025/11/22
(三)被评估单位概况
1、企业简介
公司名称: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ITGAUTO(THAILAND)CO.,LTD)
注册号:0105568093201
住所:曼谷市帕卡农区帕卡农岱街道素坤逸路2394号
有权签字人:史利恒
注册资本:100,000,000.00泰铁
2、历史沿革
(1)公司成立
国贸汽车 (泰国)有限公司,是香港信达诺有限公司、信达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PanidaDisbunjong和Khatawoot Moonjan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于2025年5月成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0,0000泰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泰铁) 认缴比例 实缴出资额(泰铁) 实缴比例
1 香港信达诺有限公司 90,000,000.00 90.000000% 90,000,000.00 90.000000%
2 信达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 9,999,990.00 9.999990% 9,999,990.00 9.999990%
3 Panida Disbunjong 5.00 0.000005% 5.00 0.000005%
4 KhatawootMoonjan 5.00 0.000005% 5.00 0.000005%
合计 100,000,000.00 100.00% 100,000,000.00 100.00%
(2)历次出资情况及变更情况
2025年6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PanidaDisbunjong和 Khatawoot Moonjan 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信达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
截至评估基准日,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泰铁) 认缴比例 实缴出资额(泰铁) 实缴比例
1 香港信达诺有限公司 90,000,000.00 90.00% 90,000,000.00 90.00%
2 信达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 10,000,000.00 10.00% 10,000,000.00 10.00%
合计 100,000,000.00 100.00% 100,000,000.00 100.00%
3、基准日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公司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5年6月30日
资产 2,273.78
负债 60.29
所有者权益 2,213.49
审计机构及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标准无保留意见
项目 2025年4-6月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20.68
净利润 16.54
项目 2025年4-6月
审计机构及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标准无保留意见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计涉及的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4、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一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二为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委托人一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香港信达诺有限公司及信达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关于与战略投资者开展战略合作的立项报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香港信达诺有限公司及信达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拟转让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此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人股权转让这一经济行为作价值参考。不得作为其他经济目的、其他用途使用,不得与其他资产评估报告混用。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只能基于本次评估目的而使用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得拆零使用,不得使用评估结论对应的中间过程或中间内容。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根据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本次评估对象为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本次评估范围为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时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范围具体包括:
1、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及负债,具体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一、流动资产 2,273.78
二、非流动资产
其中: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三、资产总计 2,273.78
四、流动负债合计 60.29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
六、负债总计 60.29
七、所有者权益 2,213.49
上表的账面值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详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审字(2025)3000020号”《审计报告》。
2、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根据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申报的资料,截至评估基准日,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不涉及表外资产。
(三)上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人拟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一致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本次评估利用了委托人提供的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作为评估依据,该审计报告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报告号为“众环审字(2025)300020号”,出具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报告结论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该审计报告审计后的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资产总额为22,737,775.58元,负债总额为602,879.80元,所有者权益为22,134,895.78元。2025年1-6月营业收入为0.00元,利润总额为206,756.99元,净利润为165,405.59元。
除此之外,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之情形。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在适当的市场条件下,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次评估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的目的为仅供委托人股权转让这一经济行为作价值参考,是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市场价值能为经济行为各方所接受;(二)市场条件:本评估项目对市场条件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三)评估对象:本评估项目对评估对象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四)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本次评估的评估假设是基于模拟完全公开和充分竞争的市场而设定的,设定评估假设条件的目的在于排除非市场因素和非正常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6月30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委托人根据经济行为计划确定。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资产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价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取等,均以该日之企业内部财务报表、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本资产评估报告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
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1、《关于与战略投资者开展战略合作的立项报告》。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32号令修改,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
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006年12月12日起施行);
10、《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2014年7月11日发布);
1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1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3、《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14、《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厦国资产(2007)546号)。
15、《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产规(2022)366号)。
16、《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资产〔2024)280号)。
17、《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18、《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9月11日发布)。
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以及相关的准则、指南、指导意见及其释义、讲解。
(四)取价依据
1、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2、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收集的有关参数资料。
(五)其他参考资料
1、《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
39号);
2、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企业价值》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必须具备三个前提:一是被评估单位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二是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三是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
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成立,成立至今未有实际经营,尚未产生收入,其未来收益无法合理预测,其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难以度量,不满足收益法评估的基本前提。故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选择和使用市场法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二是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
鉴于市场近期无足够的与被评估单位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条件。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被评估单位能够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二是资产评估专
业人员能够对被评估单位的各项资产、负债分别进行评估。
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了识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也能够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对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负债分别作出评定估算,被评估单位不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或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因此,本项目适于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选择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资产基础法介绍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具体模型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全部资产评估值一全部负债评估值
被评估单位主要资产、负债科目评估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查阅了银行对账单及财务账,经核实无误后,以经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应交税费
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账簿和凭证,并获取了纳税申报表,了解企业负担的税种、税率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对账面价值进行核实,确认其真实性、正确性。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3、其他应付款
评估人员查阅了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查阅了部分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对账面价值进行了核实,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具体分析了其他应付账款的数额、发生时间和原因等,未发现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无需支付的情形。在核实的基础上,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于2025年6月下旬开始进行前期工作,最终于2025年9月26日形成评估结论。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前期准备工作阶段:明确业务基本事项、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
(二)资产核实阶段: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收集整理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
(三)评定估算阶段: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评估计算;
(四)评估汇总及提交报告阶段:评估结果汇总与分析、撰写报告、内部审核。并与委托人就报告内容进行沟通,独立分析后,形成最终评估结论,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五)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指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公开市场假设是对拟进入的市场条件以及资产在较为完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说明或限定。
所谓公开市场,是指一个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充分竞争性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资产交易双方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在强制或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买卖双方都能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假设一个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可以连续下去,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内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不会中止或终止。
假设一个经营主体是由部分资产和负债按照特定目的组成,并且需要完成某种功能,实际就是假设经营主体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内将会继续按照这个特定目
的,继续该特定功能。
(二)特殊假设
1、现时中国大陆或对被评估单位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法律、财政、市场或经济情况将无重大变化。
2、被评估单位的营运及业务将不会受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不能控制的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而严重中断,包括但不限于出现战争、军事事件、自然灾害或重大灾难(如水灾及台风)或严重意外。
3、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层是尽职尽责的,现有经营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被评估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且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充分且恰当的。
4、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纳入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是真实、准确的,其权属清晰、合法并完整地均归属于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5、被评估单位已完全遵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性相关的法律、法规;被评估单位资产使用及营运所需由有关地方、国家政府机构、团体签发的一切执照、使用许可证、同意函或其他法律性或行政性授权文件于评估基准日时均在有效期内正常合规使用。
6、被评估单位对所有有关的资产所做的一切改良是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条款和有关上级主管机构在其他法律、规划或工程方面的规定的。
7、所有重要的及潜在的可能影响价值的因素都已由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向我们充分揭示。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前提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当前述假设条件不成立时,除下述一种情形外,本资产评估报告失效:若实际情况与前述假设条件的差异属可准确量化事项且便于调整的,在资产评估目的实现时,委托人应提请本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结论作相应调整。
十、评估结论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账面价值为资产2,273.78万元、
负债60.29万元、所有者权益2,213.49万元。
我们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如下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柒拾参万柒仟捌佰元整(小写:人民币2,273.78万元),增值率0.00%;总负债评估值为人民币陆拾万零贰任玖佰元整(小写:人民币60.29万元),增值率0.00%;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叁万肆仟玖佰元整(小写:人民币2,213.49万元),增值率0.00%。具体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 流动资产合计 2,273.78 2,273.78 0.00 0.00
- 非流动资产合计
2-1 债权投资
2-2 其他债权投资
2-3 长期应收款
2-4 长期股权投资
2-5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6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7 投资性房地产:
2-8 固定资产.
2-9 在建工程,
2-10 生产性生物资产
2-11 油气资产
2-12 使用权资产
2-13 无形资产:
2-14 开发支出
2-15 商誉
2-16 长期待摊费用
2-17 递延所得税资产
2-18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合计 2,273.78 2,273.78 0.00 0.00
三 流动负债合计 60.29 60.29 0.00 0.00
四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60.29 60.29 0.00 0.00
股东全部权益 2,213.49 2,213.49 0.00 0.00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在公开市场和持续经营前提下,在本报告有关假设条件下,在本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下,并基于市场价值的价值类型,经本报告程序和方法,本次评估对象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叁万肆仟玖佰元整(小写:人民币2,213.49万元)。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在应用评估结论时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此特别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一)权属资料等评估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无。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无。
(四)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无。
(五)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我们利用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5)3000020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以证实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范围内各项资产、负债账面值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我们的评估工作不能减轻、替代、消除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会计责任。
(六)重大期后事项
1、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没有提供,我们也未能获悉或发现有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大期后事项。
2、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报告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且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未持有实物资产,因此本次评估未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团队采取了以下替代方案:通过线上渠道与被评估单位保持沟通并收集所需资料;同时通过线下访谈方式向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全资股东)核实被评估单位的相关信息。
2、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是对2025年6月30日这一基准日所评估股权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本资产评估机构对这一基准日以后该股权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3、本资产评估报告含有若于附件,附件是本资产评估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附件与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有效。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2、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3、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通常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26年6月29日止。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评估对象的价格标准出现较大波动,不能采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
4、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披露
(1)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征得本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该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此外,委托人须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将本资产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本资产评估报告方生效。
(六)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示的评估假设条件下,为本次评估目的,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压低或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假设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本资产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论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对本资产评估报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 2025年9月26日。
谨此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议号为“嘉学评估评报字〔2025)8100052号”,评估对象国贸汽车(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叁万肆仟玖佰元整(小写人民2213.49万元)。
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