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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

(尚需经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四月

1/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厦门信

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的指导原则是:

(一)激励与约束相对称;薪酬与风险、责任相对称;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适当参考市场因素;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和员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长期业绩与短期业绩奖励相结合;

(四)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公司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

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薪酬分配和考核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拟定薪酬计划或修改意见,明确薪酬

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审查、确认董事、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二)制定考评标准,检查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确定

2/5第五条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董事、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后不再发放加班工资。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董事、高管人员年度基本收入,董事、高管人员的基本

年薪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管人员所任职位、责任、市场薪资

行情等因素提出方案,报公司有权机构决定。

第七条董事、高管人员绩效薪酬是根据公司当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及董事、高管人员绩效完成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核后,报请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对董事、高管人员给予的奖励性薪酬,根据公司当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章薪酬兑现与福利性待遇

第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列入当年企业成本。基本年

薪按月支付,绩效薪酬一次性提取,分期兑付,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董事、高管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时,董事、高管人员的缴费比例及当期缴费计入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现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缴费比例及相关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董事、高管人员缴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不得超过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

公司为董事、高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缴存基数按国家和本省、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5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董事、高管人员经批准在其他企业兼职的,应严格遵守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不得领取兼职薪酬。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定的项目外,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在公司及投资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董事、高管人员岗位发生变更或离职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扣发当年绩效薪酬和所有延期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董事、高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在离任后兑现按当年在董事、高管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和延期绩

效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等,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执行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报经董事会同意,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5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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