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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23层邮编:361012

电话:0592-5205899传真:0592-5202133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 www.guantao.com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严君、陈志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贵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王明成先生主持,于2026年5月22日14:50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会时,出示了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

1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2026年5月15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

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贵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全部符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贵司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12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46310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

反对148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527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088%;反对148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24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1%。

2、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746310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

反对148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527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088%;反对148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24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1%。

3、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74630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0%;

反对148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525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045%;反对148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284%;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1%。

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274562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

反对211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9%;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845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292%;反对211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23%;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86%。

5、关于公司董事二〇二五年度薪酬情况及二〇二六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74265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0%;

反对253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2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201%;反对253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14%;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86%。

6、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444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6625%;

反对242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735%;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8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629%;反对242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70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1%。

7、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74571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6%;

反对202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6%;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935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244%;反对202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70%;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86%。

8、关于选举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明成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73312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

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3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13%。

(2)选举曾源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73312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3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13%。

(3)选举陈弘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73312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3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13%。

(4)选举吴晓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73312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3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11%。

(5)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73312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3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14%。

(6)选举张文娜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73311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3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05%。

9、关于选举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袁新文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73313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4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0140%。

5(2)选举姜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73311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3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05%。

(3)选举白云涛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73311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3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0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严君陈志勇

日期:2026年5月22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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