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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23层邮编:361012

电话:0592-5205899传真:0592-5202133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 www.guantao.com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严君、陈志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王明成先生主持,于2025年9月26日14:50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

1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2025年9月19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

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2025年9月10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的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2478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5%;

反对34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1%;弃权1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0847%;反对34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753%;

弃权1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00%。

2、《关于公司续聘二〇二五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其报酬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2435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6%;

反对4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8%;弃权1817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

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19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1564%;反对40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812%;

弃权1817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24%。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2474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11%;

反对34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9%;弃权19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1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9206%;反对34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442%;

弃权19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52%。

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2491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2%;

反对34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5%;弃权1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82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6525%;反对3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152%;

弃权1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24%。

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245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8%;

反对38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5%;弃权1793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7%。

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1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0258%;反对38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183%;

弃权1793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559%。

6、《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2491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4%;

反对33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5%;弃权1940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87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6757%;反对33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164%;

弃权1940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79%。

7、《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的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2665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0%;

反对3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2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744%;反对3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712%;

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4%。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页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严君陈志勇

日期:2025年9月26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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