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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虹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7号),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7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999037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8359273.5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6488639.71元(不含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1870633.85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7月5日全部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20号)予以验证。

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23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机构”或“中泰证券”)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截止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1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主要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

保荐代表人张光兴、林宏金

联系电话010-59013963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702.SZ

注册地址 岳阳市云溪区云港路CCTC保税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易兴董事会秘书刘浩

联系电话0730—882819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8月3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2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

训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

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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