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2025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
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14:30在湖南省岳
1阳市云溪区云港路 CCTC 税大厦 12 楼正虹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9人,代表股份15370278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27%。。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147015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4134%,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
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人,代表股份668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29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378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2%;反对3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9%;弃
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04%;反对3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4%;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分为六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2.1、《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53379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8%;反对3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3%;弃
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39%;反对3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89%;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2.2、《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53379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7898%;反对3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3%;弃
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39%;反对3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89%;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2.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53298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3%;反对3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8%;弃
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85%;反对3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43%;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2.4、《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153378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2%;反对3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9%;弃
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04%;反对3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4%;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2.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情况:同意153382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4%;反对3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3%;弃
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4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74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12%;反对3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89%;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2.6、《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5335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7%;反对3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4%;弃
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10%;反对3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18%;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供应链下游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173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5%;反对5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2%;弃
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909%;反对5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92%;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4、审议通过了《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1选举易兴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7022020股。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032股。
4.2选举邓辉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7020925股。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937股。
4.3选举唐丽雯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7025976股。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988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1选举段卫忠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7022030股。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042股。
5.2选举陈斌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7020967股。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979股。
5.3选举湛忠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7020986股。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998股。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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