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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9 00:00 查看全文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1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2(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指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地方证

3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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