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3楼,6-12楼310000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574号
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逸石化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逸石化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15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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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7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的议案》
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4、《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结果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新增2026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及品种的议案》
14、《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14.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的议案》
14.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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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350名,代表股份共计234420331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1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344073918股,反对121600股,弃权7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的议案》
同意2344069018股,反对125700股,弃权8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
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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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344072618股,反对121600股,弃权9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4、《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344072618股,反对121600股,弃权9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5、《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344072618股,反对121600股,弃权9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6、《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2344067918股,反对131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7、《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2344071818股,反对125700股,弃权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344086618股,反对111900股,弃权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9、《关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2344072818股,反对125700股,弃权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344086618股,反对107800股,弃权8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11、《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344072118股,反对126600股,弃权4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12、《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结果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344071918股,反对126600股,弃权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13、《关于新增2026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及品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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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344075818股,反对111900股,弃权15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14、分项表决了《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具体
如下:
(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的议案》
同意389540798股,反对128200股,弃权12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同意389550298股,反对122300股,弃权8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3%。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发行人对上述各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6H0574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6年5月7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竺艳
签署:
承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