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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19 查看全文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收集与管理以及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恒逸石化《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

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

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10、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8、签订许可协议;

9、赠与或受赠资产;

10、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交易。

常规交易报告的标准:上述第3项、第10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本制度第九条(二)所列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的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4、发生重大债务;

5、合并或者分立;

6、公司收购或者兼并;7、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8、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9、重大或有事项:

10、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11、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2、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13、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14、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6、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17、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18、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9、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20、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21、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2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3、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2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咨询。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发生前章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

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

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与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

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

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

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所属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

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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