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
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
第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的环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主动跟董事会办公室沟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第六条日常环保信息披露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
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事项”包括: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
行为的;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
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1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6、其它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
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定期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主动在定期报告中适当披露环境信息。
第三章环境信息汇集流程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
责重大环境信息汇总、汇报工作。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报告联络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同时告之董事会秘书,并就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
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收集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对环境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行为,公司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
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考虑更换相关人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中“重大影响”“重大投资”的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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