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5证券简称:浙江震元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15:00开始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公司331会议室(绍兴市延安东路55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明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3人,代表股份91514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89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83390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958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7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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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3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13%。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则的议案》
1.01、《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意86308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12%;
反对518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0%;弃权
2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本议案需特别
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937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714%;反对518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154%;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2%。
1.02、《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86308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12%;
反对518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0%;弃权
2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937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714%;反对518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154%;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2%。
1.0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86301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39%;
反对518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66%;弃权
2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本议案通过。
2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930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892%;反对51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93%;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5%。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部分上市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同意86301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33%;
反对518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72%;弃权
2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930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831%;反对518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54%;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5%。
2.02、《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86296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76%;
反对519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29%;弃权
2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925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92%;反对519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493%;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5%。
3、审议《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同意8630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55%;
反对51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82%;弃权
5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932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076%;反对51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600%;弃权515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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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朱彦颖、沈高妍两名律师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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