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浙江震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证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

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

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但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股票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1(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董事会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当年可全部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2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证券发生变

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3(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4(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证监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自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5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拟交易价格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6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7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