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PARTNERS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
卓尔国际中心20-21楼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时50分在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
团结大道26号双环科技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鲁强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4日。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6474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截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知召开时,没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6474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07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三)会议召集人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731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74%;反对36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85%;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64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23%;反对36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939%;弃权1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8%。
2.00《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732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79%;反对36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5%;
弃权1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65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95%;反对36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495%;弃权1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0%。
3.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0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77%;反对38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2%;
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42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814%;反对38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19%;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7%。
4.00《2025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273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77%;反对36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6%;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65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74%;反对36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516%;弃权1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0%。
5.00《关于董事2025年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173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81%;反对41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60%;
弃权1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0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890%;反对41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824%;弃权1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6%。
6.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57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320%;反对8382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24%;
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61%;反对8382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544%;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剑李丽诗
经办律师:
刘宽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