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8证券简称:中信特钢公告编号:2025-035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10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4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9:15-
15: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1号中信特钢大楼三
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钱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4人,代表股份4373515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5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东8名,代表股份4017920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0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6人,代表股份355594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1人,代表股份141422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东6名,代表股份1079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5人,代表股份140343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意见序号议案名称反对弃权同意(股)占比占比占比
(股)(股)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437304035999.9891%3195820.0073%1557000.0036%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37301475999.9885%3424820.0078%1584000.0036%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437308865999.9902%2798820.0064%1471000.0034%
437324665999.9938%1769820.0040%920000.0021%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4115395999.8098%1769820.1251%920000.0651%
5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37320685999.9929%1652820.0038%1435000.0033%
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14096905999.6791%2837820.2007%1701000.1203%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
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钢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14096905999.6791%2837820.2007%1701000.1203%
14101525999.7117%2816820.1992%1260000.0891%
关于与中信银行开展存贷
7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案
14101525999.7117%2816820.1992%1260000.0891%
437304255999.9892%3021820.0069%1709000.0039%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8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议案
14094985999.6655%3021820.2137%1709000.1208%
437303135999.9889%3167820.0072%1675000.0038%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
9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法》的议案
14093865999.6576%3167820.2240%1675000.1184%
注: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上述议案6、7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
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3209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85%,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海欣、赵鑫雨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