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
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并作为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
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1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
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指根据《证券法》
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2响;
(四)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20%;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3强制措施;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股东名册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四)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4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应流转范围。在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5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途径及方式等(见附件一)。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
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6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
7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向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8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
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
9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
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处
罚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10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其他制度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1附件一: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河钢股份公司代码:000709法定代表人签名:
内幕信息事项(注1)所在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所序内幕信息知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内幕信登记登记人
单位/职务信息时间信息方式处阶段
号情人姓名(股东代码)信息地点息内容时间(注5)
部门/岗位(注2)(注3)(注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注6:本表对外报送时应加盖公司公章。
12附件二: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河钢股份公司代码:000709法定代表人签名: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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