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9股票简称:河钢股份公告编号:2025-063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邓建军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会议出席情况
1(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7人,代表股份6871950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7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7人,代表股份6871950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7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3人,代表股份176713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0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3人,代表股份176713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5%。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2089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065%;反对32216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311%;弃权24075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089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065%;反对32216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11%;弃权24075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4%。
表决结果:通过。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
2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次股
东会上对该项提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股数为6695237048股。
提案2.00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055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370%;反对34486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157%;弃权16739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55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370%;反对34486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157%;弃权16739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3%。
表决结果:通过。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次股
东会上对该项提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股数为6695237048股。
提案3.00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12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1688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1%;反对11662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7%;弃权85989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23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645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40%;反对11662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99%;弃权85989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61%。
表决结果:通过。
3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熊孟飞、项颂雨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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