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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8 00:00 查看全文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1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2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分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3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4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六)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

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管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6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及

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7(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8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转让公司股份

9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其他制度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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